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承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 教师资质 > 体育竞赛 裁判员 河北省承德市

供求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体育竞赛裁判员河北省承德市

2014-03-06

 

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5-24 10:15:59 来源:竞体处作者:佚名点击:807
冀体竞字〔2008〕26号
各市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各项目体育竞赛的河北籍裁判员。
第三条 裁判员应当热爱本项目裁判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严格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申报、审批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培训和考试,可申报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熟悉并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在县(区)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担任三次裁判工作,并且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二级裁判员证书。
第七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并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八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晋升一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和考试。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并颁发一级裁判员证书。
第九条 精通并能熟练、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可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裁判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省体育局审查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目竞赛裁判工作,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在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中未出现明显错判,年龄在50岁以上。经省各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省体育局审查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技术等级。外省市裁判员工作调入河北省的,应持原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到具有相应裁判员审批权限的部门更换裁判员等级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进、调离河北省的,须报省体育局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各项目、各级别的裁判员晋级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裁判员申报技术等级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一同交审核单位。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五条 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每偶数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为注册期,(荣誉裁判员不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进行注册登记。如一人具有两个项目的技术等级应分别注册。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在裁判员注册期内将本地区的一级及以上级的裁判员按项目向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各运动管理中心在注册期结束后将注册名单向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注册期结束后将注册的二级裁判员名单按项目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裁判员注册时,应携带裁判员注册证进行注册,并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由个人负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项次人民币30元;一级裁判员每人每项次人民币10元;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市和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交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注册费由省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培养裁判员队伍。已在我省注册的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时不再交纳注册费。
只有在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才能取得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资格,才能有资格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
(一)违反河北省关于裁判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理;
(二)未经报批擅自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
(三)擅自代表其他省、市或行业体协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
(四)两年以上没有请假不接受裁判选调的。
第四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的选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下达的外出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的裁判任务,其裁判人选由省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经省体育局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参加年度省级比赛的裁判员,由省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名单,省体育局下发选派裁判员名单。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并在征求裁判员所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体育局审核,由省体育局统一下发选派裁判员名单。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该裁判员并与所属工作单位联系借调。市、县(区)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该级体育竞赛管理部门选派。
第二十六条 以个人的名义接受邀请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报省运动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参与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裁判员管理部门和各单项裁委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对我省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和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管理制度;
(五)检举本项目竞赛组织管理和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
(六)对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可向上一级裁判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七)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在竞赛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二)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技术等级的裁判员;
(四)承担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运动协会指派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和调研;
(六)接受和参加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裁委会的审批、培训、考核、评定、注册等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单项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裁判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应成立裁委会。省级单项裁委会在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计划;组织实施裁判员学习、考核和培训,按要求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和协助各地市级裁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省级单项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下,由裁判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裁委会名单须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裁委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学习,对本项目裁判员进行系统考核和评定。
第三十二条省级体育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赴外地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或参加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在活动结束10天内,应将比赛、培训及本人裁判工作情况和学习情况书面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提出建议,省运动管理中心作出决定;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和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提出意见,经省体育局批准,由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发出通报。
第三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九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生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各运动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的有关规定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